(2017)鲁1581民初3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宋友荣与魏昌达、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友荣,魏昌达,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98号之一原告:宋友荣,男,汉族,1986年8月8日生,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赵立军,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魏昌达,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县城化工路康乐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华龙区黄河中路4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友荣诉被告魏昌达、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豫J×××××、豫J×××××号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豫J×××××、豫J×××××号货车一辆(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