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婵与被执行人张敬、周梦瑶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婵,张敬,周梦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5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田婵,女,土家族,保靖县迁陵镇。被执行人张敬,男,土家族,保靖县阳朝乡。被执行人周梦瑶,女,土家族,保靖县阳朝乡。田婵与张敬、周梦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保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第一期标的为40000元,原案已执行到位1800元,本次执行到位10800元,剩余的债权274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敬、周梦瑶经济困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水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