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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淦家江与余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淦家江,余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823号原告:淦家江,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余海林,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淦家江与被告余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淦家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淦家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淦家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淦家江负担。审判员 熊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秀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