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1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招府、王英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招府,王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招府,男,1968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王英华,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张招府与被执行人王英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英华有一套房产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建民路2号203室【不动产权证号:三国用(2015)第000076号】、【房产证号:三房权证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英华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建民路2号203室【不动产权证号:三国用(2015)第000076号】、【房产证号:三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年。(2017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永昌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022执1296号之一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招府与被执行人王英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22执12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英华所有的房产一套在你单位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英华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建民路2号203室【不动产权证号:三国用(2015)第000076号】、【房产证号:三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年。(2017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附:本院(2017)浙1022执12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