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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松、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张松,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夏书强。申请执行人张松与被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5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12月15日本院依据(2016)鲁1425执保86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的存款4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