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樊会民、薛长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会民,薛长明,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473号申请人樊会民,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薛长明,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登封市。被申请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被申请人周国良,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樊会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薛长明、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国良银行存款296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