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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佩荣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42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佩荣,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为天津市红桥区。2017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佩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佩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开始,被告人赵佩荣在租住的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彩霞里1号楼4门102号房屋内,提供台式电脑通过互联网连接赌博网站,以“百家乐”的赌博形式供参赌人员投注并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2017年1月2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房屋内抓获参赌人员四名,并查扣赌资共计人民币6840元(已收缴)、电脑机箱一台及其他赌资190元。公诉机关当庭对被告人赵佩荣进行讯问,并出示了物证、书证材料、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佩荣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佩荣管制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佩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人员身份户籍证明材料,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林某、白某、赵某、石某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赵佩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佩荣以赢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佩荣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佩荣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佩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共计折抵二个月八天。)二、涉案赌资人民币190元及电脑主机1台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