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青岛德天韵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青岛恒瑞物流有限公司)、刘亭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德天韵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青岛恒瑞物流有限公司),刘亭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德天韵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青岛恒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兆伦。被执行人刘亭钢。申请执行人青岛德天韵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青岛恒瑞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