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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任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5刑初20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捕前无固定住所,无业。200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12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因犯盗窃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8月因犯盗窃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6月10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7年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天苑小区对面便道上使用砖头砸开电动车锁盗窃李某停放在此的雅马哈牌电动车一辆,行至友谊大街与石清路口北侧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40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凌晨3时,被告人任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天苑小区对面便道上使用砖头砸开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锁盗窃雅马哈牌电动车一辆,行至友谊大街与石清路口北侧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403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经发还给受害人李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前科犯罪判决书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任某某系累犯,现认罪态度较好,所盗赃物已发还受害人这些影响量刑的因素,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郝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亚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