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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执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维杰、蔡君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维杰,蔡君杰,翁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维杰,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蔡君杰,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翁海英,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黄维杰与被执行人蔡君杰、翁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455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2月0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君杰、翁海英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维杰于2017年02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君杰、翁海英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后,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君杰名下浙C×××××号奔驰牌汽车,但该车辆目前实物未能找到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维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君杰、翁海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蔡君杰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本院已向上述二法院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执行款。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送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本案目前难以继续执行,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君杰、翁海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难以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4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黄维杰与被执行人蔡君杰、翁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