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吾爱电子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吾爱电子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民终2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吾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新胜五街2号五楼。法定代表人:叶林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廷聪,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吾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4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审查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吾爱公司上诉请求:撤回吾爱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的判决,制止汉华易美公司滥诉而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诉讼中,上诉人吾爱公司将其上诉请求明确为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吾爱公司不应向汉华易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事实和理由:一、汉华易美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1.汉华易美公司声称得到了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帝公司)的授权,但盖帝公司的授权行为并不完全等同于许可,更不等同于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2.汉华易美公司在起诉状中宣称盖帝公司是本案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如果属实,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是盖帝公司,故汉华易美公司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3.盖帝公司和汉华易美公司在图片上的标注并非署名,盖帝公司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也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4.汉华易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是盖帝公司副总裁、总顾问签署的《授权确认书》,但《授权确认书》并没有表达出汉华易美公司享有图片的著作权,而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是不可随意转让的;5.依法,除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外,任何人均不得被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汉华易美公司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二、汉华易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充分证明其是该图片的著作权人,而盖帝公司只是图片的分销商,其著作权尚无法确定。三、汉华易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图片是否仍处于保护期内。四、涉案图片的微博阅读量为0,因此涉案图片的受众和传播影响非常有限。五、该微博中并没有吾爱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涉案图片也没有被加工、修改成吾爱公司的宣传文案,所以,吾爱公司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六、吾爱公司收到版权确认函后,已马上删除了涉案图片,并没有放任该图片继续展示。七、汉华易美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严重不合理,与市场同类图片的一般报价悬殊较大,有恶意诉讼、威胁获利之嫌。八、为避免双方过多的纠缠导致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根据涉案图片非常有限的影响,吾爱公司愿意支付350元解决本案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公司未进行答辩。汉华易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吾爱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吾爱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9月20日,盖帝公司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华盖公司是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2016年8月13日,盖帝公司的授权签字人YokoMiyashita(系该公司的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出具两份授权确认书,主要内容包括:一、确认盖帝公司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包括GettyImagesInternational、GettyImages(US)、GettyImages(Seattle)Inc.及GettyImages(Canada)Inc.等】的终极拥有权,对附件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盖帝公司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和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国境内亦能看到;二、盖帝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终止与华盖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并与华盖公司的关联公司汉华易美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合同,盖帝公司确认华盖公司在2016年8月13日之前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之行为已在中国境内发现并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华盖公司有权继续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三、自2016年8月13日起,盖帝公司已指定汉华易美公司作为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汉华易美公司有权授权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站www.cvg.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唯有汉华易美公司(网址:www.vcg.cn、www.vcg.com)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汉华易美公司尤其有权就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未经授权使用采取下述行动:1.签署并提交任何申诉或反诉,和/或任何申请、投诉、辩护、抗议、请求或上诉申请、上诉、警告书、应诉、诉状或与未经授权使用有关的所有民事诉讼……3.因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出现在任何法院、法庭、仲裁者或其他机构面前,包括政府机构,直至最高级别的机构……5.收取任何索赔款或未经授权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款项,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并出具有效收据和放弃证明。上述授权确认书附件A所列图片品牌包含“Photodisc”等品牌图片。上述两份授权确认书均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先后于2016年9月22日、11月23日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第2719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授权确认书和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译本与外文原文内容相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网址为www.vcg.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汉华易美公司。该网站展示了编号为75939346(名称为Babyreachingout,内容是一名婴儿向前伸手)的摄影图片,品牌为Photodisc,该图片右下角标有“视觉中国”、“gettyimages”水印标记,同时在图片的下方标注有尺寸等图片详细信息。在该网页下方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等版权申明。汉华易美公司称,图片中之所以使用“视觉中国”的水印,是因其是视觉中国集团旗下的公司,基于集团品牌整体推广的目的,公司网站上所有的图片都使用了“视觉中国”的水印,但同时图片上也使用了“gettyimages”水印标记。为证实吾爱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图片,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三份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证书上载明的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三份时间戳认证证书的申请人均为华盖公司,申请时间依次为2016年3月16日的11:30:07、11:32:20、11:35:25,认证文件名分别为吾爱蓝牙.rar、kk2016-03-1611-09-39.avi及00765.MTS,文件说明依次为“吾爱蓝牙证据保全”、“吾爱蓝牙视频证据保全1”及“吾爱蓝牙视频证据保全2”。其中,“吾爱蓝牙.rar”的文件由12张“吾爱蓝牙”的新浪微博的页面截屏压缩而成,上述截屏图片反映该微博为加V的认证微博,认证的单位为吾爱公司;该微博于2014年2月21日10时25分发布了一则“国际母语日”的消息,信息下方使用了一张婴儿伸手的图片,图片上有“@woowi无线”的水印。而“吾爱蓝牙视频证据保全1”及“吾爱蓝牙视频证据保全2”的文件则为申请人对“吾爱蓝牙”的微博内容进行保全并申请时间戳认证的录像视频,主要反映操作者在进行杀毒、清理电脑垃圾、删除浏览记录及验证电脑可以联网后,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http://www.tsa.cn),验证时间(11:14)后登入新浪微博,通过搜索进入“吾爱蓝牙”的加V认证微博进行浏览,并对该微博发布的内容进行截屏,后将相关文件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形成时间戳文件并验证了该时间戳文件。经比对,保存在时间戳文件上的、“吾爱蓝牙”的认证微博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信息所使用的配图与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75939346图片的整体构图、人物、背景、拍摄角度均一致,两者为同一图片。经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对“吾爱蓝牙证据保全”、“吾爱蓝牙视频证据保全1”及“吾爱蓝牙视频证据保全2”等文件予以验证,显示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文件已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原审另查: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费用,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汉华易美公司(合同甲方)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合同乙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2016)粤科德律民字第377号】一份,约定甲方因著作权维权纠纷一案,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著作权维权系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每件诉讼案件5000元,甲方还应承担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以及广州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内容。合同自2016年8月15日起生效,双方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期限,其称律师费还未支付,所以没有发票。原审再查:吾爱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软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一审法院认为:汉华易美公司主张著作权的图片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编号为75939346的图片载于网址为www.vcg.com的网站,网站上登载的涉案图片上标有“gettyimages”字样,“版权申明”栏标明“网站所有创意图片集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发布”。上述情况能与盖帝公司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于2016年8月13日签署的确认授权书的内容相互印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盖帝公司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于2016年8月13日签署确认授权书,确认汉华易美公司是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对附件所列的收集品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因此汉华易美公司根据该授权取得了涉案图片相应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作为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依法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在中国境内授予许可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未授权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吾爱公司辩称不知道涉案图片权属归于汉华易美公司、没有侵权的故意,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不予采纳。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涉案微博“吾爱蓝牙”由吾爱公司经营,吾爱公司对此无异议,予以确认。虽然汉华易美公司未对“吾爱蓝牙”微博使用涉案图片申请公证,但其已就取证过程、取证所形成的文件申请了时间戳认证并获得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的签发机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授时、守时由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是第三方的权威机构,能有效证明上述电子文件产生的时间及内容的完整性。因此,上述电子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五、六、七条有关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的要求,可作为合法证据使用,足以证实“吾爱蓝牙”的新浪微博在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与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相同的图片。虽然申请认证的单位是华盖公司而非汉华易美公司,但根据盖帝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的相关记载,华盖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系关联公司,故华盖公司在取证时有权进行相应的维权活动。吾爱公司在其经营的微博上使用了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因涉案微博是企业用户注册使用,并非公益性质,吾爱公司发布微博主观上是为了吸引更多的网友点击关注,增加网友对公司的关注程度,推广公司的产品、服务,客观上可以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营利性,故吾爱公司辩称在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并非商业性使用,不具有营利性没有事实依据,亦不予采信。吾爱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的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的著作财产权,也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确认授权书附件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著作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汉华易美公司要求吾爱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汉华易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吾爱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亦没有证据证明吾爱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涉案微博账户的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影响的范围等因素,并参照通常情况下宣传使用图片的许可使用费市场标准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酌定吾爱公司应向汉华易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5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吾爱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汉华易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500元;二、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吾爱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吾爱公司和汉华易美公司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网址为www.vcg.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为汉华易美公司。该网站展示了编号为75939346的摄影图片,该图片右下角标有“视觉中国”、“gettyimages”水印标记,“版权申明”栏记载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的内容,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盖帝公司和视觉中国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的规定,盖帝公司可以单独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盖帝公司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于2016年8月13日签署确认授权书,确认汉华易美公司是盖帝公司在中国的唯一授权代表,并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在内的图像享有包括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等权利,即经盖帝公司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已取得了包括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故汉华易美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吾爱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微博上使用与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相同的图片,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吾爱公司的微博是企业用户注册使用,其发布微博的目的在于推广公司的产品、服务,具有营利性。至于吾爱公司上诉主张其已删除了涉案图片,并没有放任该图片继续展示的问题,因该行为属于其在侵权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并不影响其前述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2001年修订版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侵权人首先应当按照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情况。因此,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原审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在通过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涉案微博账户的性质、吾爱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影响的范围,并参照通常情况下宣传使用图片的许可使用费市场标准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酌定吾爱公司应向汉华易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5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的,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吾爱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山吾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红妮审判员 焦凤迎审判员 谢劲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