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844号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南工业园内迎宾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俞培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娥,系该公司行政主管。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写字楼14、15层。法定代表人:李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聪勤,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68号正荣大厦A座9楼。负责人:唐毅,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与被告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债权已全部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计2940元,由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侯晓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先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