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692号原告徐某,女,1979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陶某,男,1979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昱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