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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化敏与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化敏,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979号原告:杨化敏,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工体街56号。法定代表人:冯玉成,经理。原告杨化敏诉被告北京大金生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化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化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化敏撤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