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巧真与武风英、常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巧真,武风英,常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818号原告:马巧真,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东,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风英,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常合军,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巧真与武风英、常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马巧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巧真撤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马巧真负担。审 判 长 袁海新审 判 员 田咏梅人民陪审员 郭艳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欣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