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65号罪犯张伟,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以被告人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4年7月28日该犯被假释。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张伟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06)东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11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1月29日、2011年8月30日、2013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年和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具有多种从严情节,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