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崇左市联发建材厂、李运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左市联发建材厂,李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崇左市联发建材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卜松村新村。法定代表人郑其和,厂长。委托代理人凌德强,广西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洁梅,广西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运杰,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左市联发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李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4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耀福审 判 员 覃 青人民陪审员 黄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正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