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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永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1577号原告: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7898676-9。法定代表人:黄洪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凯,该公司职工。被告:陈永洪,男,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重庆博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甘国艳审 判 员  蒋佳委人民陪审员  邓小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自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