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厉娜与锁宏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厉娜,锁宏玉,山东大海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57号原告:马厉娜,女。被告:锁宏玉,女。第三人:山东大海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峤山镇穆家沟村。法定代表人:侯海平,该公司经理。原告马厉娜与被告锁宏玉、第三人山东大海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马厉娜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厉娜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新证据且第三人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厉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厉娜负担。审 判 长 刘加亮代理审判员 费 霞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