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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三明市梅列区蓝光数码电脑商行与永安市煜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梅列区蓝光数码电脑商行,永安市煜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2003号原告:三明市梅列区蓝光数码电脑商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经营者池生标,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7********,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永安市煜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其斌,该公司经理。原告三明市梅列区蓝光数码电脑商行与被告永安市煜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梅列区蓝光数码电脑商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梅列区蓝光数码电脑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梅列区蓝光数码电脑商行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彬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