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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仁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仁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863号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车站路22号203室。法定代表人:张月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帝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宋仁泽,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仁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仁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项红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