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潘某某,张某某1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826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谢某某,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张某某。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富,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张某某1,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张某某、谢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张某某1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谢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国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