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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更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邓荣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荣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300号罪犯邓荣锋,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荣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1707.78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荣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邓荣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荣锋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5年11月、2016年5月、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2017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赔偿了人民币六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荣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荣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