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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宋业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宋业静,刘永凤,张夕科,王洪波,戚雪峰,汤光生,邓明丽,姜军,徐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住所地荣成市。被执行人宋业静,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永凤,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夕科,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洪波,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戚雪峰,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汤光生,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邓明丽,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姜军,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徐东强,男,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宋业静、刘永凤、张夕科、王洪波、戚雪峰、汤光生、邓明丽、姜军、徐东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商初字第117号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宋业静应付戚雪峰3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商初字第117号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