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子田与赵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田,赵德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574号原告:李子田,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艳,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中,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原告李子田与被告赵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田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李子田负担。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夏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