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子田与赵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田,赵德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574号原告:李子田,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艳,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中,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原告李子田与被告赵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田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李子田负担。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夏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