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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廖林、徐庆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林,徐庆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3刑初6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林,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文盲,无业,住四川省邛崃市。2006年10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2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二千元,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二千元,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廖林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徐庆文,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初中肄业,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199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千五百元,200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11日,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1月7日,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二万五千元,2013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徐庆文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局胥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送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寄押,2017年5月3日被解回雅安市看守所,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雅名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林、徐庆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仕莉、吴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林、徐庆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4日晚,被告人廖林、徐庆文驾驶廖林所有的川A2XX**号轿车前往名山区红星镇等地欲盗窃摩托车,次日凌晨二人行至名山区黑竹镇白蜡村2组杨某某家外,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自家院坝内的一辆宗隆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廖林、徐庆文盗得车辆后由徐庆文驾驶摩托车沿318国道从名山往邛崃方向行驶,廖林驾驶轿车跟随,行至G318线茅河段时,被失主杨某某和李某二人挡获,廖林、徐庆文遂各自弃车逃离现场,失主杨某某追回被盗摩托车。经鉴定,被盗宗隆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林、徐庆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寄押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相关书证,扣押的作案工具川A2XX**号轿车一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盗三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以及被告廖林、徐庆文的供述和辨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林、徐庆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廖林、徐庆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林、徐庆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林、徐庆文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廖林的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庆文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廖林的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的作案工具廖林所有的川A2XX**号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