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尹秀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295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尹秀芹,女,199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尹秀芹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刑二初字第002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尹秀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尹秀芹与其他共犯共同退出尚未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因尹秀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及退出赃款,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及退出赃款合计3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执行中,除本院依法扣划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01.54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除本院依法扣划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刑二初字第0027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及退出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纯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