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刑初6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49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虎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有贪污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虎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宋某为了完成虎头镇经管站布置的保险任务,与虎林市阳光相互保险公司协商,由其本人垫付保费,代农民参加种植业保险,并向虎林市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提出支付垫付保险利息以及辛苦费。在保险办理完毕后,被告人宋某未向农民收取保费,而是在申报保险守在理赔工作中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受灾农户及受灾程度,并提供受灾农户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骗取保险金189311.90元。扣除其本人垫付的保费128885.40元,其余60426.50元被其据为已有,用于个人花销。2014年,被告人宋某采取同样的方法,通过丛民众等10人虚报受灾程度,骗取保险金71506元,扣除其本人垫付的保费,其余12600元被其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花销。侦查中,已将被告人宋某贪污的公款73026.50元收缴归案。被告人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到本院配合调查时,主动供述了自己的前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收据、理赔款确认书、发票、投保单,银行存取款凭条、客户简易明细查询表,户籍证明,保险理赔明细表,证明,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证人丛某、景某、高某1、郑某、赛某、高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的保险金据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全部退还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褚廷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泽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