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庆和与赵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和,赵立萍,赵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1017号原告刘庆和,男,1962年7月6日,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赵立萍,女,1967年年4月15日生,现住白城市。被告赵志,男,1965年生,汉族。原告刘庆和与被告赵立萍、赵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被告申请字迹鉴定,后又撤回申请,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刘庆和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15,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7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15,000.00元,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能偿还。二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没有钱还。2016年2月27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15,000.00元,没能偿还。二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强调暂时不能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5,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一节,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借款,应当共同偿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被告刘方春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115,000.00元。二、二被告互负责任。案件受理费1,44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员钟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