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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韩永兵与黄秀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兵,黄秀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080号原告:韩永兵,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告:黄秀榜,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原告韩永兵与被告黄秀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永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永兵负担。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梦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