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韩永兵与黄秀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兵,黄秀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080号原告:韩永兵,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告:黄秀榜,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原告韩永兵与被告黄秀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永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永兵负担。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梦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