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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5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陆国伟、孙幼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国伟,孙幼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768号申请执行人:陆国伟,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孙幼祥,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陆国伟与被执行人孙幼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742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国伟与被执行人孙幼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7424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