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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戴光明与郭嘉伟、杨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光明,郭嘉伟,杨娟,郭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光明,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嘉伟,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娟,女,1985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大明,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大明名下的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