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王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刑初6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宋某1,女、1988年6月27日生,汉族,大学毕业,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代理人丁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超,曾用名王曰超,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041985********,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包府坑北街*号附*号,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省一监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中户。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1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辩护人郭崇智,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助理检察员陈建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宋某1委托代理人丁磊,被告人王超及其辩护人郭崇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王超在世纪佳缘网上注册网名为“曾几时的沧桑”的账号,虚构个人信息为:双学历学士、职业为医生、未婚。2015年4月,王超在该网站上认识了被害人屈某、宋某1等人,并用网上虚构的身份信息与她们交往,熟悉之后便以各种名义骗取被害女性的钱财。经查实,截止2016年3月,王超以家人生病、报考医师职称、债权转让等名义,骗取屈某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3万元用于购买两部手机、一只手表;骗取宋某1人民币20万元左右。案发前已归还屈某人民币4万余元、两部手机、一只手表。2016年11月17日,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将王超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超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王超通过网络虚构身份骗取多名女性钱财和感情,性质特别恶劣,被告人王超对多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没有向被害人宋某1退还被骗钱财,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困难和心里创伤。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超诈骗宋某1二十万左右,不具体不明确,指控数额不能成立;本案侦查程序上存在瑕疵;被告人王超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王超在世纪佳缘网上注册网名为“曾几时的沧桑”的账号,虚构个人信息为:双学历学士、职业为医生、未婚。2015年4月,王超在该网站上认识了被害人屈某、宋某1等人,并用网上虚构的身份信息与她们交往,熟悉之后便以各种名义骗取被害女性的钱财。经查实,截止2016年3月,王超以家人生病、报考医师职称、债权转让等名义,骗取屈某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3万元用于购买两部手机、一块手表;骗取宋某1人民币2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屈某人民币4万余元、两部手机、一块手表。2016年11月17日,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将王超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王超给宋某1出具的借条、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押金证明、欠条及抵押协议、马建华的户籍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出具的证明、宋某1提供的支付宝交易明细、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光大银行卡交易明细、蚂蚁花呗交易明细、王超的社交信息、王超与宋某1的短信聊天截图、王超名下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马某、宋某2、王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宋某1、屈某的陈述、被告人王超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2张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超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超诈骗宋某1二十万左右,不具体不明确,指控数额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玉宏审 判 员 何云娣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