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邵新胜、潘茂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新胜,潘茂,刘友见,李竹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8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新胜,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效俊,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诉人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婷婷,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茂,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友见,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竹林,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上诉人邵新胜与被上诉人潘茂、刘友见、李竹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2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了案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邵新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秋 实审判员 查世庆审判员 陈澜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