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某3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3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4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3,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汉川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战雄,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3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3及其辩护人李战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3因其父在汉川市西江乡全胜村一麻将室看牌时与打牌的王某5发生矛盾后被打。被告人胡某3得知后,邀约他人到王某5家中,持木棍将王某5的父亲王某1、哥哥王某3、堂哥王某2打伤,并将停在王某5家门口的一辆白色奇瑞汽车(车牌号鄂A×××××)的左侧尾灯砸坏。经鉴定,王某3、王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王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胡某3与被害人王某3、王某1、王某2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某3、王某1、王某2及车辆损坏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7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3、王某1、王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3、王某1、王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5、王某4、代某、胡某1、胡某2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赔偿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胡某3归案情况说明及无前科的证明,被砸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照片、购车发票、修车发票,被告人胡某3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湖北省汉川市司法局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胡某3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接受被告人胡某3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3邀约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3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某3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自愿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胡某3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3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先凡人民陪审员 余玲霞人民陪审员 石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