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520袁翠荣与王甜甜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翠荣,王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520号申请执行人袁翠荣,女,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王甜甜,女,汉族,住盱眙县。委托代理人孙国忠,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依据(2015)盱民初字第021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袁翠荣与王甜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2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代银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晶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