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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520袁翠荣与王甜甜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翠荣,王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520号申请执行人袁翠荣,女,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王甜甜,女,汉族,住盱眙县。委托代理人孙国忠,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依据(2015)盱民初字第021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袁翠荣与王甜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2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代银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晶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