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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柳鑫、刘少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鑫,刘少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497号申请执行人:柳鑫,男,住被执行人:刘少恒,男,住本院在执行柳鑫与刘少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214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丛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