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柳鑫、刘少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鑫,刘少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497号申请执行人:柳鑫,男,住被执行人:刘少恒,男,住本院在执行柳鑫与刘少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214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丛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