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姜少礼、鹿美英等与刘吉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少礼,鹿美英,刘吉爱,青岛农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489号原告:姜少礼,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鹿美英,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刘吉爱,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农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店埠镇东庄头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原告姜少礼、鹿美英与被告刘吉爱、青岛农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姜少礼、鹿美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7日,被告刘吉爱驾驶鲁B×××××号重型货车沿黄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处左拐弯,遇原告姜少礼驾车载原告鹿美英沿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致二原告受伤入院治疗。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称错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少礼、鹿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