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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信满、孙惠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信满,孙惠君,骆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王信满,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孙惠君,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被执行人:骆艰,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信满与被执行人孙惠君、骆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惠君、骆艰应共同履行执行标的款即借款本金15500元及利息9610元,并共同负担执行申请费276.65元,期间,本院从被执行人骆艰处强制执行到位(通过另案依法扣划其工资、奖金收入并参与分配执行)执行标的款即借款本金5293.9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尚余执行标的款即借款本金10206.10元及利息9610元、执行申请费,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孙惠君、骆艰系夫妻,被执行人孙惠君另系本院(2015)舟嵊执民字第93、155、194号、(2016)浙0922执26、84、119、120、145、185、288号、(2017)浙0922执5、38、104号等案的被执行人,涉案执行标的较大,而被执行人骆艰另系本院(2016)浙0922执119、120号案的被执行人,涉案执行标的较大。本院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除二被执行人有工资、奖金收入,且在执行之前的案件过程中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冻结的工资、奖金收入难以一次性执行到位,届时与上述案件共同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革审判员 李信平审判员 欧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