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伟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司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涛,司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773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涛,男,汉族,1981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司广伟,男,汉族,1988年3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485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伟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司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司广伟的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井柏年审判员 陈会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燕宗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