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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6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7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126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6777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 军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翠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