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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毕芳与史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芳,史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175号原告:毕芳,女,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史洪敏,女,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芳与被告史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维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芳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芳撤诉。案件受理费6,955元,减半收取计3,477.50元,由原告毕芳负担。审判员 徐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佳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