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行辖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王湘兰与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行辖19号原告王湘兰不服被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不宜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自己审理;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