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辉武、李恩、陈加南、黄香兰、李羡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辉武,李恩,陈加南,黄香兰,李羡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308号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玉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克虎,副行长。被告:陈辉武,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李恩,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陈加南,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黄香兰,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李羡仁,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辉武、李恩、陈加南、黄香兰、李羡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所欠借款和利息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四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