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胡志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姚纪车,胡志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36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姚纪车,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胡志朋,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李永忠与被执行人姚纪车、胡志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诉讼费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16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俞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福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