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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辉与石洋、曹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石洋,曹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047号原告:李辉,男,1982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石洋,男,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曹立梅,女,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李辉与被告石洋、曹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