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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宇洪臣与杨光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洪臣,杨光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1民初2864号原告:宇洪臣,男。被告:杨光前,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铁民。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女。原告宇洪臣与被告杨光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洪臣、被告杨光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宇洪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损失费5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5日8时20分在苏家屯区桂花街枫杨路,原告驾驶辽AL57**号车辆与被告杨光前驾驶的辽A692**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后原告车辆进行维修停运17天,产生停运损失51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光前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杨光前辩称,事故发生事实属实,对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的修车费用我已经全部垫付,保险公司已经把垫付款都给我了。对于原告的主张,保险公司说不赔偿停运损失费,但我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含不计免赔,所以我不应该承担该费用。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辽A692**号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对于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费,根据保险合同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同意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5日8时20分,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枫杨路,被告杨光前驾驶的辽A692**号与原告驾驶的辽AL57**号车辆发生追尾,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认定,被告杨光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21日,辽AL57**号车辆在辽宁兴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被告杨光前垫付了维修费用,后保险公司将维修费给付被告杨光前。另查明,辽AL57**号车辆行驶证所有人系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系原告宇洪臣。辽A692**号车辆所有人系被告杨光前,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维修结算单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予以确认,被告杨光前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因肇事车辆辽A692**号已经为不特定的有可能对第三者承担责任的人设定了责任保险利益,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对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所致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限额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杨光前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费,原告主张停运损失费按照每日300元标准过高,本院按照沈阳出租汽车暨客车租赁行业协会2017年沈阳市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业户日平均收入270元为标准,原告车辆停运17天,则停运损失费为459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宇洪臣停运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杨光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宇洪臣停运损失费人民币2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宇洪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光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