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袁卓敏与李思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卓敏,李思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168号原告袁卓敏,女,汉族,1995年9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李思君,男,土家族,1997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本院审理原告袁卓敏诉被告李思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7月21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开庭时间及地点已依法告知原、被告。但至2017年7月21日9时40分,原告袁卓敏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卓敏负担。审 判 长 郭庆栋人民陪审员 黄上材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