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方银秀与廖良玉、彭杏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银秀,廖良玉,彭杏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760号原告:方银秀,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玖林,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雪青,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良玉,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彭杏子,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原告方银秀与被告廖良玉、被告彭杏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银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银秀负担。审判员 龚飞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