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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方银秀与廖良玉、彭杏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银秀,廖良玉,彭杏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760号原告:方银秀,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玖林,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雪青,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良玉,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彭杏子,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原告方银秀与被告廖良玉、被告彭杏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银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银秀负担。审判员  龚飞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