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齐屹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屹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413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屹力,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汉族,现住延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本案后,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屹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屹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9日中午,被告人齐屹力饮酒后于14时20分许乘高铁回延吉,当日17时左右到达延吉后,从高铁站驾驶×××号“桑塔纳”牌轿车,沿延吉市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元公寓,在马路边上停车后到后座位开启左侧后门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号“汉兰达”牌小型客车刮碰,造成双方车辆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齐屹力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齐屹力已赔偿被害人车辆修理费三万元。经鉴定,从被告人齐屹力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3.14mg/100ml。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齐屹力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接出警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及采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赔偿款收条,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齐屹力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屹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齐屹力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现对被告人齐屹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屹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金善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吉男 来源:百度搜索“”